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,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,矫治信用失常,优化信用环境,成为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任务。当前,导致经济生活中信用失常现象泛滥的原因固然很多,而失信成本偏低则是直接原因。由此可见,要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环境,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,就必须着力提高失信成本。
在经济活动中,经济主体行为的选择,主要是从收益和成本两个方面来考虑的。一般情况下,只有收益大于成本,经济主体才会付诸行动。同样,失信行为的发生决定于其带来的收益和失信成本的大小。所谓失信成本,是指失信者因失信行为而付出的代价。失信成本主要包括道德成本、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。由于失信程度不同,行为人付出的代价也不同,一般以法律成本为最高。失信成本的高低与各国的文化传统、政治经济体制构成、经济发展水平、法制建设、信用制度等密切相关。当失信成本小于失信收益,失信行为有利可图时,经济主体有可能选择甚至主动选择失信行为,失信现象就会大量发生;而当失信成本大于失信收益,失信行为无利可图,并可能给行为者带来损失和制裁时,经济主体就会根据趋利避害的原则,尽量避免失信行为,从而促进信用环境的好转。
当前,我国失信成本偏低直接导致了失信现象的泛滥,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一是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弱化,失信的道德成本大大下降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史较短,与之相应的商品文化底蕴不够,信用观念和意识淡薄,忽视信用资源的利用,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风气。同时,在社会转型期,受各种价值观激烈碰撞的影响,尤其是传统道德评价、控制机制乏力,一些人的价值取向紊乱,道德规范失控。加上某些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,人们对一些失信现象习以为常,道德对失信行为的约束作用明显弱化。
二是失信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,失信的法律成本偏低。法律作为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最高维护者,直接规范了社会中每一个行为主体的具体行为,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约束力。信用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,需要法律制度作保障。我国在加强法制建设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,但从总体上看,法律在信用经济的运行方面还没有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。这一方面是因为立法不完备,现有的法律对契约关系的维护、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,给失信违法者以可乘之机,通过不正当手段和非法交易谋取高额利润;另一方面是因为执法不严,失信违法者得不到法律的惩治或惩治力度偏小,风险成本低而所得收益高,从而使一些失信违法者有恃无恐,恶化了信用环境。
三是体制改革滞后,经济机制不完善,失信的经济成本太低。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阶段,企业规模巨大、知名度高,一旦在信用方面出现问题,将得到市场严厉的惩罚,甚至导致破产,因此企业对信用非常重视。而当前,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刚刚建立起来,市场经济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完善还需假以时日,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,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产权界限不清晰的状况,产权模糊导致了收益不清,经济主体不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,也往往不能从经营活动的信誉中获利。既然维信产生的收益或失信支付的成本与行为者缺乏直接的联系,人们自然就没有必要讲信誉了。就国有企业而言,由于经营机制改革没有完全到位,还没有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,责权利不明确,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只是使国有资产受到损失,而经营者的经济利益损失较小。在失信状况严重的某些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,由于企业规模小,知名度低,即使企业由于失信而受到惩罚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,也可能很快地通过重新注册得以继续经营。(信用中国)